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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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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對於宅基地我們知道了當事人只有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在一定的情況下,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變更的。那麼你們知道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相關法律嗎?本站就帶大家瞭解一下北京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相關法律吧。

北京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相關法律

土地登記規則第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雙方當事人應當在轉讓合同或者協議簽訂後三十日內,涉及房產變更的,在房產變更登記發證後十五日內,持轉讓合同或者協議、土地税費繳納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等申請變更登記:

(一)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二)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築物、附着物等一併轉移土地使用權的;房屋所有權變更而使土地使用權變更的,在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39條規定:“因交換、調整土地而發生土地使用權、所有權變更的,交換、調整土地的各方應當在接到交換、調整協議批准文件後三十日內,持協議、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證書共同申請變更記。”

第56條規定:“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應當持原土地證書及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註銷登記。”

第58條規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未按照本規則規定申請註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可以依照規定直接辦理註銷土地登記,註銷土地證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根據這一規定,農民因買賣或繼承房屋而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必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具體而言,就是房屋買賣雙方當事人或者房屋繼承人應當在依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證後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材料,向當地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後,由縣、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髮加蓋有縣、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土地證。

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條例

宅基地轉讓、出租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權利人轉讓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將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符合建房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成員;轉讓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後,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並涉及受讓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應當依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僅可以用於居住,也可以用於從事家庭生產和經營活動。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福利性,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滿兩年未建設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權由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收回。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户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户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2、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儘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行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有效轉讓,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轉讓行為應徵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2、受讓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第三,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使用權消滅。譬如出現地震、海嘯、山洪、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造成宅基地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自然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規定,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這裏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災害導致宅基地滅失的情形外,還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或者國家徵收而使農户失去宅基地的情況。

以上就是有關於北京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相關法律以及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相關知識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在宅基地使用權變更時,要帶好相關的證件去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