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有哪些問題?
存錢買房是我國的一種固有的思想。建築工程項目的實施是人們購房的基礎。沒有建設就沒有房子。建築工程在我國是非常重要的。國家對於建設工程項目也有一套管理辦法,就是——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但是此制度也有不足之處,那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有哪些問題?
一、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關於項目管理
從這個文件的內容來看,只是出台了一個關於項目管理的框架,真的要推行還得有一系列相關配套措施。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初期恐怕還得有個類似強制監理那樣的強制項目管理,對某些特定的建設項目進行強制項目管理,否則項目管理在我國怕很難推廣,試想有多少業主會把自己手裏的權利拱手讓給別人呢?
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只是個綱領性的文件,還缺乏可操作性,要想真正執行,還得有相關配套規定和辦法的跟進出台,比如項目管理參考收費標準,項目管理資質管理規定,項目管理標準,規範等。近期在這些配套措施出台前,由於缺少委託項目管理的經驗和成功範例,很少會有業主去進行項目管理委託的。
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推出,預示着國家將進一步放寬執業資格的註冊範圍,以前監理工程師只能註冊在監理單位,而現在可以註冊在堪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招標等很多單位。
同時國家將逐漸限制一人在多家單位註冊的現象,執業資格的掛靠必將逐漸退出市場。另外國家還將減少對建築企業的經營限制,除業主以外的各個建築企業都可以開展項目管理業務(中介性質)就是例子。
隨着項目管理的推行,受衝擊最大的是監理行業,配合新建築法的實施,(壓縮強制監理的範圍,取消強制的監理三控規定)未來的監理處境將更加尷尬。
當年國家引進監理的初衷就是業主的項目管理,只不過由於各種原因,監理只是在施工階段得到了推廣,且主要負責質量方面。而且近來監理市場越來越混亂,各企業間惡性競爭,競相壓價,監理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服務不到位,也嚴重影響了監理的聲譽。
國家推行項目管理,隱含着國家已經完全放棄了由監理進行全過程監理的想法,也許國家認識到與其費勁去整頓混亂的監理市場,還不如直接用一個新的管理辦法來替代它,那樣成本更低,也更有效。未來監理會更傾向於施工階段的監理,且會更加向質檢員的角色靠攏。
隨着項目管理的推行,在我國仍實行建設監理的前提下,未來工程管理將出現如下局面:
一個建設工程,有業主項目部,項目管理機構,監理機構,承包方項目部。相應的有業主代表,項目管理項目經理,總監,施工項目經理。
當然監理和項目管理可以是同一個單位,但實際上這種可能性並不大,按規定監理要通過招標進行,而項目管理除了招標外可以通過直接委託產生,堪察,設計,施工,造價等單位都可以承擔,而且現行法規並沒有項目管理可以和監理合並的條款,因此短期內兩者合併的可能性不大。
這麼複雜的多頭管理體系,將給工程的協調帶來很大麻煩,管理起來也很困難。而且項目管理和監理的職能又存在重複的方面,如果再加上業主不放權的情況,如何才能協調好各方關係,不過多的拉長管理鏈條,不產生內耗,使建設項目管理高效進行,將是政策制定者需要認真考慮的問題。
二、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中關於從業人員
從事項目管理的從業人員按説應該具有很高的素質,但是按照項目管理試行辦法: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這裏的工程師本人不太明白,工程師在我國是個職稱,算不上執業資格,難道這裏指的是FIDIC的工程師?
另外這些從業的人員的素質其實是有很大區別的,比如建造師,一級建造師和二級建造師之間是有很大區別的,二級建造師到時候將有數十萬人,而他們的進入門檻要遠低於一級建造師。而監理工程師的進入執業門檻高是公認的,監理工程師要有中級以上職稱才有參加考試的資格。如果把這些差別很大的資格放到一條起跑線上,顯然有失公允。也許以後國家會對項目管理實行分級管理,不同資質不同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承擔不同級別的項目管理。
另外從項目管理和監理承擔的任務來看,項目管理應該高於監理,項目管理相當於全過程監理,而監理只相當於部分階段的監理,相應的從事項目管理的人員素質也應該高於監理,可實際情況則相反,從事項目管理的人員要求卻低於監理的人員要求,這就存在倒掛問題。
未來工程管理中將出現如下現象,一箇中專畢業的二級註冊建造師(在項目管理單位執業)從事全過程監理,而一個大學畢業的監理工程師卻從事施工過程的現場監理,這種情況的出現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對人才的浪費。當然,屆時許多監理工程師可以跳槽從事項目管理。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有哪些問題?”文章中已經講清楚了,我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推出體現了我國對於建設項目的管制的嚴格性。其對於提高我國建築行業的運行效率有極大的幫助。而且,建設項目的質量關係着我國人民的住房問題,不能有一絲馬虎,不然會造成嚴重的後果,不利於社會的安定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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