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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其實就算是從建築市場的競爭需要來看,工程建築單位之所以被客户和市場接受,最基本就在於他們所修建出來的所有的工程的質量。如果投資者在實際使用建築工程的時候才發現質量有很大的問題,要通過打官司來解決工程質量而引發的糾紛的時候,肯定也應該瞭解一下建築工程質量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建築工程質量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建築工程質量訴訟時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而建設工程質量糾紛訴訟時效則指在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發生之後,當事人需要在法定的時效期間行使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規定: 因建設工程質量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這表明,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二、工程質量訴訟時效起算

工程質量糾紛的訴訟時效的起算情況比較複雜,尤其是涉及工程主體結構的質量糾紛。司法實踐中有關工程質量案件,主要有涉及施工過程中和工程完工交付後的質量缺陷爭議兩類,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鑑定的,自鑑定單位出具鑑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衞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在民法總則當中規定因為工程質量而引發的糾紛訴訟時效通常情況下都是為兩年的,如果兩年之內,建築工程的所有者都沒有及時的提起訴訟,那等同於建築單位在訴訟期間就賦予了時效的抗辯權,這樣的話,對於追究工程質量造成的損失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