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一、山西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
1、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2、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對建設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建築節能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項目等的抽樣檢測和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等的檢測。
3、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並負責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工作。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以下簡稱省質監總站)具體負責對全省質量檢測活動和檢測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縣(市、區)建設工程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4、檢測機構從事質量檢測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不得承攬本辦法規定的檢測業務。
5、質量檢測資質按其性質分為專項檢測、見證取樣檢測、常規檢測三類。其中專項檢測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
6、檢測機構的名稱應當體現其業務性質,並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名稱應當由屬地名+字號+反映檢測機構專業性質詞字+檢測(有限責任)公司等幾部分組成。
7、企業內部檢測機構是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僅對本企業承攬的工程(產品)出具檢驗據和報告(非見證取樣檢測),並對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8、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相關標準規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檢測機構可以分別或者同時申請多項檢測資質,本辦法附表中所列要求為各檢測單位申請資質應當具備的基本檢測能力。
10、檢測機構的申請材料經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駐晉單位所屬(股份)檢測機構和省直單位所屬(股份)檢測機構的申請材料,直接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11、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和申請資料中應補正的全部內容,以及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時間及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的第6日起即為受理。
二、 申請資質和審批
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或者單位成立的批文;
(三)與申請質量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檢定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五)技術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崗位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複印件;
(六)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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