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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保金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在建築工程施工中,承包方會就工程質量對發包方給予一定的承諾,其具體表現就是建設工程質保金,在工程完工後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承包方使用質保金對質量問題就行修正,那麼,關於工程質保金期限有什麼規定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工程質保金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工程質保金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交)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證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不僅對缺陷責任期的概念進行了闡述和界定,而且還對其期限做了描述。缺陷責任期就是指預留質保金的一個期限,具體期限由雙方合同約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理解,缺陷責任期只是發包方預留質量保證金的一個期限有點不準確,缺陷責任期既然是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終身制的理解應該比保修期的時間長,所以缺陷責任期與工程保脩金的保留期限不便於實際操作和執行,如果缺陷發生在缺陷責任期內,對於承包人沒有進行維修的行為,發包方是可以從質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發生在保修期內缺陷責任期外,那麼對於承包商不維修的行為或許只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了。

綜上所述,關於工程質保金期限是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並在施工合同中註明,一般的質保期為半年、一年或兩年,當責任期內出現工程質量缺陷時,由承包人負責維修及相關費用,否則發包人可以扣除質保金,同時,承包人應負責一定的損失賠償。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