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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在建設中,質量問題一直是關注的重點,特別是是在建築工程上,其質量直直接影響到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因為建築物在建成之後投入使用,會有很多人在建築物內活動,期間如果建築物發生倒塌等事故,後果不堪設想。那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是怎樣規定的?下面就詳細介紹。

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在建設工程的管理中,建設工程質保期與質保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由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後者是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一、建設工程質保期。

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項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二、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具體可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承包人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到期後,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保證金。

第十條、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應於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逾期支付的,從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後14日內不予答覆,經催告後14日內仍不予答覆,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保證金申請。

不同的建築物有不一樣的標準。工程質量保證金就是一種監督質量的手段,建築物的質量安全至關重要,因此無論是在建造上還是在監督上都極其嚴格,保證質量,為大多數人的生命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