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區別
挪用特定款物罪與挪用公款罪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經手、管理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對特定款物有調撥、保管、分配、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員。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為了個人使用或者為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活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為了單位另行使用。將特定款物用於改建樓堂館所等。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其次是侵犯了國家對公共財產的使用、處分權;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室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及國家對特定款物的管理權。
3、犯罪客體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室複雜客體。
4、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行為人將自己保管或經手的特定款物,未經批准,擅自調撥,用於其他方面。實施挪用特定款物,情節嚴重,挪用數額巨大,影響惡劣,這種挪用行為無論是用於非法用途還是合法用途,都構成挪用。致使國家和人民羣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5、犯罪對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僅限於貨幣資金,既國家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貨款資金,也包括由國家和集體管理使用,儲存等私人所有的貨幣。不包括物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扶貧、優撫、移民、救濟的款物,這些特定款物必須專用,既可以是錢,也可以是物。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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