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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怎麼理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怎麼理解

不管是買賣交易還是承包關係,為了維護雙方的利益,為了促使交易順利完成,都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來作為保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也是不例外的。那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怎麼理解?合同種類有哪些?下面,就讓本站來詳細的介紹一下吧!

一、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怎麼理解?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首先哪些情況會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我做一下背景介紹。《合同法》《建築法》《招投標法》《標準化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規(像國務院頒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頒佈的部辦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範文件),到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關係的,使用類似、強制性表述的條款,比如説使用“不得”“禁止”“不應當”等等,這樣的條款大概有60多條,這些條款我們沒有列進去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我們考慮到這些規定在法律階段上比較低,有的部辦規章、地方性法規按照《合同法》52條規定來講,只有違反了法律跟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才能導致合同無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裏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律、引用法律條文時,只有法律跟行政法規、司法解釋才屬應當適用的,部辦規章、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條例等這些規範性文件只是參考,沒有強制適用的法律效力。結合法律跟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些比較低的規範性文件,不能夠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這是一個方面的考慮。另一方面考慮到很多的規範性文件只是調整建設施工合同某一部分內容,比如説,調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劃的,拿到開工許可證有7個條件,其中兩個條件要拿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這兩個證是核心,拿到規劃許可證時,需要規劃部門進行審核。因為是調整一部分內容,對整個建設施工合同不會導致施工合同的無效,最多也只是某些條款的無效。

《合同法》確立了一個原則,如果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的,合同就應當是有效的,就應該得到全面實際的履行,保證社會經濟關係順向流轉,這也是法律規定的一個原則,儘可能地減少無效,這也是法院執法過程中司法裁判的一個原則。

即使這樣,還有很多條款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我們也沒有列進來,沒有列進來,並不是説這些條款對法院的裁判沒有影響,仍然是有影響的,法院審理涉及到這些條款的案件時,也會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我們列了三種,這三種情況是法院審判案件過程中比較常見的,有些內容是需要提示法官注意的,是這個指導思想,並不是沒有列進來的所有條款並不適用。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種類有哪些?

在中國,包括:①總合同與年度合同。施工期在1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根據已批准的總工程項目與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或總協議書),然後再根據年度建設計劃簽訂年度合同。②總承包合同與分承包合同。一個建設項目需由幾個施工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共同施工(承包)時,建設單位就全部工程與一個主要施工單位簽訂總合同,總承包人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施工單位簽訂分承包合同。總承包人就整個工程向發包人負責,分承包人就其所承包工程向總承包人負責。按經濟合同法規定,勘察、設計、建築、安裝等工程,也可由幾個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分別簽訂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司法解釋我們在上述的介紹中已經有了比較明確的介紹,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的相關規定是比較多的,什麼樣的規定適用於什麼情況,我們也需要在實際操作中進行嚴格的界定和判斷。當然,合同的種類是比較多的,具體的分類情況上述也已經有了明確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