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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勞務發票税率

建築工程勞務發票税率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規定,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按照《關於調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規定,從2018年5月1日起,將交通運輸、建築、基礎電信服務等行業增值税税率從11%降至10%。
《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增值税税率:
(一) 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税率為6%。
(二) 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税率為11%。
(三) 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税率為17%。
(四) 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税行為,税率為零。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