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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糾紛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設工程糾紛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建設工程是我們國家的重點事業,是我們國家快速發展的體現。建設工程主要包括建築工程等三類,而這三類又分別分為很多小的類別。建設工程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而衍生出來的,建設工程糾紛司法解釋則是由建設工程中的問題衍生出來的。下面,小編來談談。

建設工程糾紛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關於無效施工合同的確認問題

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領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調整,如果違反這些規範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不利於維護合同穩定性,也不利於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破壞建築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為保障建築業市場健康發展,從依法保護合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公平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解釋》第1條和第4條將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確認分為以下五種情形:

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是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是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四是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五是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當然,《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也應當適用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針對第一種情況法院或當事人很容易分清合同是否無效,而第二種情況在實踐中很難辨別,如果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一般按有效合同處理。《建築法》第13條、第26條和第65條雖然也禁止了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的承包並且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是《解釋》更清晰地表達了法律對這類合同的評價,對處理這類產生於民事訴訟方面的糾紛提供的具有操作性的依據;第三種情形,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詳細規定了三種必須要使用招投標方式的工程項目,並且在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和第57條規定了六類中標無效的情況,《建築法》也在工程發包承包的相關章節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實際中需注意的是對不是必須實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直接發包後,具備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已開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設工程未實行公開招標為由,認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四、五種情況在建築市場上普遍存在,《合同法》與《建築法》在相應章節做了有關規定,但由於分別存在着承包與轉包、承包與分包兩個合同,在實際認定和處理時相對複雜得多。因此,此類合同糾紛案件中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不應作為結算的依據,其工程價款應當根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定額標準據實結算。由於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與實際給付價款的差價部分由當事人取得無法律依據,《解釋》此次明確規定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以“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繳。

二、關於無效施工合同的處理問題

《解釋》第1條和第4條中確定了五種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但是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非不受法律保護,僅是當事人雙方不能依據合同產生預期的結果。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原則上不應依據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但承包方付出了勞動,投入了資金,發生了建築工程的直接費用,在施工過程中,上述財產只是從一種形態轉化為另一種形態,其價值並未改變,並已全部轉移到新的建築工程之中,因此,承包方理應得到合理補償,而得到補償的前提必須是合同標的物為質量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包括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解釋》第2條和第3條中規定只要建設工程經過驗收合格,即使確認合同無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施工合同是合同的一種,自然應當受到《合同法》的規範,但是《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在建設施工合同中完全無法適用,尤其是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要求“予以返還”,這無論對於發包方還是承包方都是無法接受的。而“應當折價補償”的規定又過於粗疏,實際操作過程中,法院往往通過造價鑑定確定實際折價補償的工程款,而造價鑑定的依據通常是政府部門公佈的不同時期的“定額”,由於建築市場競爭激烈,無效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要比“定額”低許多,這樣對於承包方來講,無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價款還高,這顯然超出了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因此,《解釋》規定按照“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方法作出補償,從操作上看不失為一劑良方。但是從另一個方面看,規定無疑是默認了只要工程能夠通過竣工驗收,無效的合同的內容也可以變相執行。同時,還需注意的是規定只説明“參照”執行,到底哪些是可以直接執行的,哪些是不能直接執行需要變通的,在未來還需要進行一個較為統一的認識,至少在一定範圍內是需要統一的。

建設工程糾紛司法解釋是前幾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並一直在不斷完善,主要是為了解決人們在建設工程方面遇到的各種各樣的糾紛,從而更好地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在建設工程方面出現的糾紛案件不在少數,正是因為如此,這個司法解釋才顯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