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強制醫療程序司法解釋是什麼

一、強制醫療程序司法解釋是什麼

強制醫療程序司法解釋是什麼

強制醫療,是指非自願性強制治療,是指國家為避免公共健康危機,通過強制對患者疾病的治療,達到治癒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具有強制性、非自願性、公益性的特點,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礙、嚴重傳染性疾病等。較為常見的是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有關部門對吸毒人員採取的強制戒毒措施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二、 強制醫療的適用條件

1、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 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3、 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三、 如何啟動強制醫療

1、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2、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3、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四、 強制醫療的方式

1、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

2、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於“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

3、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

五、 強制醫療的解除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條件有三個:一是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二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是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