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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其中一方欠債司法解釋是什麼

夫妻其中一方欠債最新司法解釋是什麼

夫妻其中一方欠債司法解釋是什麼

1、夫妻共同簽字即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程新文: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

作為《解釋》的開篇規定,強調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籤”原則,具有引導民事商事主體主動規範交易行為,加強風險防範的深刻用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程新文: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對於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權益,都具有積極意義。

2、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中,最高法還明確了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舉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程新文:也就是説,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具名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精神,婚姻作為夫妻生活的共同體,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的範圍內,夫、妻互為對方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基於此,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界定,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國家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城鎮居民家庭消費種類主要分為八大類,分別是食品、衣着、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交通通信、文娛教育及服務、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務。家庭日常生活的範圍,可以參考上述八大類家庭消費,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也就是説舉債用於上述家庭消費,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大額債務需債權人舉證夫妻共同負債

相對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類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和認定難度都比較大。今天發佈的司法解釋,對這一類債務的認定標準進行了明確。

《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夫妻雙方離婚只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個人債務不進行分割。夫妻債務有連帶責任,也就是説如果一方的財產不可以全部清除債務,那麼債權人是有權力向夫妻的一方或者是雙方進行清償債務的,且夫妻雙方有義務和責任進行償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