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挪用公款罪概念及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
共同犯罪處罰原則是怎麼樣的?一、共同犯罪處罰1、主犯及其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主犯分為三種:一是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
-
挪用公款罪立案管轄是怎樣?
一、挪用公款罪立案管轄是怎樣《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
-
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盜竊對於大家來説,這一行為並不陌生。盜竊就是偷東西,這一行為,是惡劣的,損害了社會的經濟秩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樣的現象,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將這樣的行為定性為犯罪。那麼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一、刑法盜竊罪量刑標準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
-
漏罪與新罪計算應該怎麼處理?
漏罪與新罪計算應該怎麼處理1、漏罪應當先並後減;2、新罪應當先減後並。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並後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並進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