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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行政許可申請依據的條件有哪些?

一、撤回行政許可申請依據的條件有哪些?

撤回行政許可申請依據的條件有哪些?

一是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或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人終止,其繼承人或權利義務承受人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二是申請人改變意願不想取得行政許可,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

三是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查的行政許可項目,因條件準備不足等原因申請人認為不能在法定期限通過核查而取得行政許可,要求撤回行政許可申請,待條件準備充分後再行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

二、撤回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有哪些?

撤回行政許可適用於行政機關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已經頒發的行政許可的情形。適用前提是相對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合法。適用情形包括:

(一)行政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二)行政許可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三、撤銷行政許可的提起是怎麼樣的?

1、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

被許可人在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時,其利害關係人通常是其行政許可本身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是否符合行政許可的範圍、條件等要求的直接發現者。

2、行政機關依據自己的職權撤銷行政許可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後,其重要的職權就是監督檢查行政許可的實施是否合法,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是否發生變化,以及被許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所要求的範圍和條件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生產經營等活動。在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中,一旦發現特定的情形,行政機關即有權提起撤銷行政許可的程序,並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撤銷行政許可。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許可的申請一般是由行政相對方提出來,一般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實施相關的行政行為,但如果遇到申請人改意自己的意願,或者是不能夠在法定的期限之內準備相關的材料,那麼就可以依法的撤回,這都是可以獲得法律認可的。

標籤:撤回 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