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確認的簽證可以作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嗎
工程款糾紛3.21W
發包人在工程簽證管理上的紕漏將可能導致其面臨承包人索賠的風險。應在合同中規範工程簽證的程序,以防日後因工程簽證引發糾紛。
1、發包方的法定人代表人針對工程量及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2、發包方的項目經理針對工程量及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因為項目經理就是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在項目部的代表人;
3、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其他有權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4、除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合同約定的具體有權人員外,他人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5、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發包人應相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承包人明知該工作人員無相應權限的,該工作人員簽證的內容對發包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1、發包方的法定人代表人針對工程量及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2、發包方的項目經理針對工程量及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因為項目經理就是發包人法定代表人在項目部的代表人;
3、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其他有權人員,對工程量和價款的簽證,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4、除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合同約定的具體有權人員外,他人對工程量和價款等所作的簽證、確認不能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5、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發包人應相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發包人有證據證明承包人明知該工作人員無相應權限的,該工作人員簽證的內容對發包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三條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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