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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權的條件是什麼

建設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權的條件是什麼
建設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權的條件包含以下四個:
第一,必須是已竣工的建設工程,在建工程不適用。在建工程的抵押,只能通過抵押合同而設定,其性質為一般抵押權,而不屬於法定抵押權。
第二,所擔保的主債權必須是基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所生債權。此處的建設工程合同僅指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269條第2款中的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設計合同不包括在內,當然,該承包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
第三,必須是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處的“價款”是指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費,包括承包人因施工而支付的勞動報酬、所投入的材料費和所墊付的其他合理費用以及因合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
第四,法定抵押權的標的物限於建設工程本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