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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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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了工程款計價方法為包死價,工程總價27360474.00元,同時合同還約定對設計變更、工程簽證、材料價格等項目可根據設計、施工需要進行工程價款調整。雖然該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原告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涉案工程竣工驗收後,原告依據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製作了工程結算報審書,並於2011年9月13日遞交給第二被告。但是第二被告以種種理由不進行結算。根據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合同對答覆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約定期限均為28天。”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原告有權請求按照竣工結算報告中的30859028.7元結算工程價款。至今兩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進度款2500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60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