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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建築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建築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

1、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資質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

所謂合同實行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三十條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和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在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過程中,招標文件應視為要約邀請,投標文件為要約,中標通知書為承諾。因此,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當中阿標文件與中標人的投標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應以投標文件為準。

2、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是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條款的規定,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抒發出之日起30天內,由發包、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包、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的基礎上,由發包、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應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1、約定的依據要求:招標人向中標的投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

2、約定的時間要求:自招標人發出的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天內。

3、約定的內容要求: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4、合同的形式要求:書面合同。

3、合同形式。

工程建設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單價合同和總價合同兩種。合同的形式對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適用性不構成影響,無論是單間合同還是總價合同均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區別僅在於工程量清單中所填寫的工程量的合同約束力。採用單價合同形式時,工程量清單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組成內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備合同約束力(量可調),工程款結算時按照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進行調整,由招標人提供統一的工程量清單彰顯了工程量清單計價的主要優點。而對總價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約束力(量不可調),工程量以合同圖紙的標示內容為準,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內容一般均賦予合同約束力,以方便合同變更的計量和計價。

《建設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形式。”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間在約定的條件外,允許調整。但調整方式、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

清單計價規範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並不是表示排斥總價合同。總價合同適用於規模不大、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施工項目。

4、合同價款的約定事項。

發包、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執行。

1、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預付款是發包人未解決承包人在施工準備階段資金週轉問題提供的協助。如使用大宗材料,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設置工程材料預付款。

2、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3、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4、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5、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6、承擔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辦法。

7、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是相等。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相信大家對此都有了一定的瞭解。明顯可以從上文中看出約定中包括一些不可違背的實質性內容、工程價款約定的主要內容、合同形式以及約定事項。不同的工程項目對約定會添加一些事項,建議諮詢本站鎮江律師瞭解具體的建築工程合同價款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