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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合同法,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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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可以依據國家頒佈的有關合同示範文本擬定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專用條款,並特別注意以下條款:

(1)工程名稱、地點、範圍和內容;

(2)工期,包括整體工程的開、竣工工期以及中間交付工程的開、竣工工期;

(3)工程質量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4)工程造價;

(5)工程驗收及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方式、支付方式;

(6)設計文件及概算預算、技術資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應及材料進場期限;

(8)工程變更;

(9)違約、索賠和爭議;

(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若涉及到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可能會被要求採用FIDIC條款,其他類型的建設工程項目也可以參照FIDIC條款起草並簽署相關的合同文本。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哪些內容這個問題可以參照上述的觀點,希望給個好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