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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一、建設工程合同應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範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一項整體的建設工程,往往由許多的中間工程組成,中間工程的完工時間,影響着後續工程的開工,制約着整個工程的順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對中間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作明確約定。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工程造價因採用不同的定額計算方法,會產生巨大的價款差額。在以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合同中,應以中標時確定的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乾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包括相應的不可預見費)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乾,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在建築、安裝合同中,能準確確定工程價款的,需予明確規定。如在合同簽訂當時尚不能準確計算出工程價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圖預算加現場簽證和按時結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確規定工程價款的計算原則,具體約定執行的定額、計算標準,以及工程價款的審定方式等。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工程的技術資料,如勘察、設計資料等,是進行建築施工的依據和基礎,發包方必須將工程的有關技術資料全面、客觀、及時地交付給施工人,才能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施工合同中,工程價款的結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採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項建築安裝合同中,採用何種方式進行結算,需雙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工程款的撥付,需根據付款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具體有如下四項: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驗收。對建設工程的驗收方法、程序和標準,國家制定了相應的行政法規予以規範。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施工工程在辦理移交驗收手續後,在規定的期限內,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要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更換。國家對建築工程的質量保證期限一般都有明確要求。

11、相互協作條款。施工合同與勘察、設計合同一樣,不僅需要當事人各自積極履行義務, 還需要當事人相互協作,協助對方履行義務,如在施工過程中及時提交相關技術資料、通 報工程情況,在完工時,及時檢查驗收等。

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比如黑惡勢力,利用欺詐或者脅迫手段承包工程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比如:説發包人與承包人故意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息,以建築施工合同轉移資金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比如:以建築施工合同為名,實際進行利益輸送,進行行賄受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修建涉及公共利益工程中雙方故意降低質量標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違反招投標領域法律、行政法規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必須進行招投標而未進行招投標的以及必須進行招投標而中標無效的,還有就是低於成本價中標的也是無效的;

6、因違反建築領域資質管理規定而無效的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以及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當然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除外。

7、因非法轉包或肢解發包、違法分包而無效的情形,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8、因違反工程建設審批手續而無效的情形,承包人或者發包人以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但發包人在起訴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審批手續的除外。當然發包人能夠辦理審批手續而未辦理,並以未辦理審批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違反工程質量標準和壓縮合理工期的情形, 承包人及發包人都要依法維護通過招投標所簽訂的中標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任意壓縮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約定,應認定無效。

建設工程合同涉及到發包方和承包方,二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雙方之間簽訂了有關合同,其中明確約定了工程質量的驗收標準,那麼要是因為承包方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質量標準的,則承包人應當承擔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和逾期違約責任兩方面的責任。

標籤:合同 建設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