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評殘流程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如果責任方與受害人就賠償問題沒有達到一致,受害人可能會申請法院裁決。法院在確實賠償數額時會參考受害人的傷殘等級,這時就需要對受害人做司法鑑定評定傷殘等級。那麼,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評殘的流程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為大家詳細介紹。
一、交通事故司法鑑定評殘流程
1、傷殘鑑定分兩種:精神鑑定、肢體鑑定。另外還有一個“三期”鑑定,即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的鑑定。
2、交通事故發生後,傷殘鑑定之前需要去處理交通事故的交警隊拿一個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又叫推介書。
3、如果不願意採用以上方式,還可以先就交通事故案件起訴立案,不計算具體賠償數額,然後請求法院出具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委託書,也可以去做傷殘鑑定。
4、肢體鑑定時間一般是受傷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受傷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
5、經過法院委託的鑑定一般不會被推翻,如果是受害方自己委託去做的鑑定,肇事方或者保險公司有可能不認可,有權申請重新鑑定,法院方面是否准許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己委託所作的傷殘鑑定被推翻,則之前的鑑定費對方不承擔,要受害方本人承擔該交通事故第一次的無效傷殘鑑定委託費用。
二、傷殘鑑定通常有以下兩種委託方式
1、受害人方自行選擇法院認可的鑑定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的,對方有時不會認可,這是就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請傷殘等級評定。所以,當事人自行委託評定,要考慮對方能否接受。
2、申請人民法院委託評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訴時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機構對傷殘情況進行評定。對該評定結果,如無特殊情況,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接受申請後一般先徵求雙方意見,如雙方能夠協商一致選定評定機構的,則由該機構評定,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機構進行評定。這種情況下傷殘鑑定結論很難被推翻,如果對受害者一方不利,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
法院一般會根據該司法鑑定結果裁決,所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之後應到專業機構作一個傷殘等級鑑定。在訴訟過程中,受害方可以自行選擇鑑定機構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也可以申請由法院委託鑑定機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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