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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現原則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現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現原則有哪些

據有關規定,醫療事故鑑定應堅持下列原則:

1、依法鑑定原則。

在實體上,應據相關法規和技術規範進行鑑定;在程序上,應遵守鑑定人員的資格、抽取、迴避等規範。違反依法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要求重新規定。

2、科學鑑定原則。

應據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進行鑑定;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基礎上,綜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個體差異,作出鑑定結論。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3、獨自鑑定原則。

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受其他因素干擾地進行鑑定;鑑定人自己不得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醫療事故鑑定工作,不得威脅、利誘、辱罵、毆打專家鑑定組成員。

4、合議制原則。

鑑定組人員應為單數,鑑定結論應當半數通過。但鑑定過程應如實記載。

5、兩鑑終鑑原則。

醫療事故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再次鑑定在行政處理上是終極鑑定,當事人不得又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要求鑑定。但我們認為當事人可申請重新鑑定,或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二、醫療事故鑑定材料有哪些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住院患者的病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例資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此外,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 “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