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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時包含哪些注意事項

車禍傷殘鑑定時包含哪些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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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時包含哪些注意事項

車禍傷殘鑑定時包含的注意事項,具體如下:


1、堅持中立性;


2、做到通俗易懂;


3、避免先入為主;


4、從多種角度觀察、論證;


5、鑑定結論必須充分考慮採樣數據的誤差;


6、着眼於關鍵證據;


7、要全面、客觀,不能帶有主觀偏見性。


特別提示:事故鑑定的證據主要分為證明碰撞及碰撞發生前的運動、碰撞發生後的運動狀況的物證和證人的證言兩種。實際上,碰撞發生前的運動狀態與碰撞過程及碰撞後的運動狀態緊密相關,各種狀態之間的相互關係完全可以通過力學計算按時間序列追溯推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鑑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


(二)委託日期和事項;


(三)提交的相關材料;


(四)檢驗、鑑定的時間;


(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