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殘鑑定怎麼做,車禍傷殘鑑定注意什麼?
一、車禍傷殘鑑定怎麼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或者向當事人推薦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具有資格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鑑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複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進行。
在有條件的地方,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設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委員會。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傷 殘評定不服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可以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重新評定。重新評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重新評定。
傷殘鑑定確實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程序準確地説是事故處理程序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不同的傷殘級別賠償數額會差別很大,不管是賠償權利人還是義務人都不能消極等待,積極接受鑑定結果,如果覺得鑑定結果差異太大可申請重新鑑定。
二、車禍傷殘鑑定注意什麼?
首先,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最後,辦理交通事故人身傷殘鑑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鑑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閲複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時,還應攜帶鑑定人的身份證及户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説明;
5、鑑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説明;
6、鑑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鑑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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