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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有哪些注意事項?

建築行業從業人員眾多,經常會發生職工工傷的事件,其中比較嚴重的就是職工因傷致殘。這裏國家對工傷傷殘有具體等級劃分。那麼職工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有哪些注意事項?本站小編在下文給與瞭解釋。

一、職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應注意的問題

傷殘等級的方式是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並及時送達給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鑑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結果對於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着重要影響。

二、申請工傷傷殘等級評定的流程是什麼

1、發生工傷後,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定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鑑定結論的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對複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

2、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鑑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託鑑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託勞動能力鑑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鑑定。

3、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屬法定的鑑定部門。因此,法院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中,對於勞動者傷殘程度問題,應當委託法定的鑑定部門即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不應另行委託其他機構鑑定。

以上便是小編整理的職工工傷傷殘等級評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和相關流程。在注意事項中,時效問題是比較重要的。職工申請傷殘等級鑑定需要注意幾個時間點,不能逾期。職工發生工傷後,要需要相關程序來申請傷殘評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標籤:傷殘 評定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