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子女撫養

離婚能不給探視權嗎?

離婚能不給探視權嗎?

離婚能不給探視權嗎?

探視權,又稱見面權、互動權,是指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短期探視、接觸、見面、交流、生活在一起的權利。從法律角度看,探視權是一種基於父母權利的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係中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間接父母的探望權。因此,探視權作為一種法律人格權,不能賦予對方探視權。

但是,如果另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產生了不良影響,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中止探望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沒有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孩子的權利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探訪權;中止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約定;沒有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孩子的權利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應當中止探訪權;中止後,應當恢復探望權。

標籤:探視權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