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侵犯探視權怎麼判?
有子女的夫妻離婚後,一方獲得撫養權那麼相應的另外一方就獲得了探視權,一般雙方可以協商約定探視權的行使時間以及探望方法等等,同時探視權是受法律保護,協商不一致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請獲得探視權,如果已經獲得了探視權,但是一方協助探視權的行使,對於這種侵犯探視權怎麼判?
一、探視權的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法院對於侵犯探視權怎麼判?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民法典》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2、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説,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滿十週歲)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探視權是為了保障離婚子女的身心健康,同時也是未獲得撫養權的一方的基本權利,除非有法律規的影響子女身心健康的正當理由,否則不得組織一方探視權的行使,而法院對於侵犯探視權怎麼判?法院一般都會先協助協商解決探視權的侵犯問題,對於情節嚴重的,不受勸阻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消其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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