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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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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並不是所有的夫妻都是想要離婚的,現實中經常出現一方要求離婚但另一方就是死活不同意的情況。此時,其實很多人都不清楚接下來應該怎麼辦,甚至有的人還認為只要對方不同意離婚,就不能解除婚姻關係了。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呢?請一起在下文進行了解吧。

一、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

我國法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1、法院調解

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件時,首先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調解後發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時,法院就可以作出准予當事人離婚的判決。

在實踐中,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首先是進行調解,第一次訴訟一般是不判決離婚的,半年後當事人才可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一般在第二次判離的可能就大大增強了。

二、離婚需要什麼手續

在我國解除婚姻關係只有兩種途徑: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和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1、民政局協議辦理離婚

這種方式辦理離婚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對於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及小孩的撫養權等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雙方代帶好結婚證、身份證等其他有關證件,本人親自到原登記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填寫好夫妻雙方離婚協議內容簽字確認後即刻生效。民政部門發給雙方離婚證。這種離婚手續的時間較快,但前提是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一切事項都達成一致。這類離婚的概率較低。

2、法院訴訟辦理離婚

對於離婚、小孩撫養或者財產分割等有任何一個不能達成協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而對於夫妻雙方在異地離婚的,不論是否達成一致,都必須通過法院起訴辦理離婚。對於被告方是本地的,原告方只需要提供雙方的身份證複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其他證據材料。對於被告方不是本地的,除了上述材料外還需要提供被告方經常居住的證明,該證明是由被告居住地的物業或者居委會開具的居住滿一年的證明。法院在開庭前會組織調解,調解不成轉為正式的審判程序。

對於第一次起訴辦理離婚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則需在判決生效後半年才能再次起訴離婚手續。一般法院對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大多數會判決准予離婚辦理。對於法院判決(調解)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沒有離婚證,只有法院出具的判決(調解)書。這個和離婚證效力一樣。

只有在協議方式下離婚的才需要當事人都有離婚的意願,但如果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麼辦呢?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注意此時我國對起訴離婚的法院也是有要求的,一定要選擇正確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訴訟離婚中,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離婚,只要有證據證明雙方感情完全破裂了,則就會依法判決夫妻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