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孩子的探視權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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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如果説不讓另一方探視孩子的這種做法是非常自私的也並不是沒有道理,這完全還是因為當事人將自己的私人感情參雜進去來阻礙了對方某些正常的權利,孩子從來都不是夫妻當中哪一個人的私有附屬品,阻礙另一方探視孩子的情況還是比較多。那麼,關於孩子的探視權法院如何判?
一、關於孩子的探視權法院如何判?
1、《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一方拒絕有探望權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還規定:“對不執行有關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分割、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2、實踐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權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權受阻,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常會派執行人員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權,並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另一方進行説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節嚴重的,可能會取消一方的撫養權。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不是對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強制,而是對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説,探望權的強制執行以子女的同意為前提,如果子女(一般需年滿十週歲)不願見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會強制執行探望權。
二、探視權的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院雖然會根據新婚姻法當中對探視權的相關規定,判決每週或者每月在具體的地點,正常的讓探視孩子。但最主要還是在於當事人一定要配合的,很多人可能當時接受了法院的警戒,可在事後還是通過一些間接的做法阻礙對方探視孩子,如果是這樣的話,不排除法院強制執行對孩子的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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