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判決書不執行探視權怎麼辦
一、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怎麼辦?
根據《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因此,一方不履行協助實現探視權的,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糾紛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則會引起法院對探望權糾紛案依法強制執行的問題。
1、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時,不能把子女的人身作為執行對象
果有關的當事人拒不履行應盡義務,拒不讓對方探望子女,執行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外對探望權的強制執行措施
概言之,對干涉探視權的救濟包括蔑視法庭訴訟、強制執行探視權訴訟以及變更監護權訴訟。法院對於請求補償或懲罰的要求大多不予支持,因為這是與子女的最大利益相矛盾的,懲罰與補償不是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而成為對父母權利的補償。這些規定無疑對我國有着借鑑意義。
3、國現階段對探望權糾紛案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探視權怎麼行使?
我國《婚姻法》對父母離婚後對子女探視作了規定。夫妻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併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撫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 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此外,法律還規定了,非撫養一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視的權利和對方協助的義務是相對應的。
綜上所述,在父母一方行使探視權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一切以孩子的角度出發,促進孩子的健康成長。若是其中一方拒絕行使探視權時,父母另一方是應當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解決問題。當然,在離婚案件中父母雙方應當儘量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理性處理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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