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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孩子的探視權離婚時法院會怎麼判決

對於孩子的探視權離婚時法院會怎麼判決

一、對於孩子的探視權離婚時法院會怎麼判決

不少人誤以為有具體的法律條文規定探視權的行使時間、方式等內容,事實上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對探望的方式、時間等問題,都是先可以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時,再由法院作出具體的判決。法院在審理探視權糾紛時會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考慮多個方面因素作出判決。

法院判決探視權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離婚訴訟中,雙方就孩子探視權達成協議,法院可以直接就達成的協議進行判決。

情形二、離婚訴訟中,只有一方提及孩子探視權,或者雙方都提及,但雙方在達不成協議,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直接進行判決。

情形三、雙方自願離婚後或者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視權,一方可以就探視權問題提起訴訟,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處理。

二、法院判決探視權的依據

若雙方對探望權行使方式和時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會根據有探望權父母實際情況,根據子女的年齡、身體狀況等情況,根據不同探望方式的特點,本着對孩子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探望方式、時間和地點。同時法院在判決中應對探望權的安排作出明確確定,增強可操作性,以免當事人在執行時發生爭議。

一般情況下,法院會判決每月一至二次的探望時間,原則上探望會安排在週末,由探望權人自行到另一方住處或是子女所在學校將孩子接回,週日下午再負責送回。根據案情的不同會有不同的判決。

通常對於沒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就可以享有對孩子的探視權。而對於探視權,通常是由離婚夫妻協商約定,而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往往才會起訴到法院,由法官根據實際的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此時就要確定探視的時間、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