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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監護人資格除安排的聶榮是怎麼樣的?

撤銷監護人資格除安排的聶榮是怎麼樣的?

撤銷監護人的內容,監護人的職責就是監護好未成年人,不讓其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監督他的學習,讓他能夠正常快樂的成長,這是監護人最基本的權益,如果監護人出現一些損害被監護人利益或者是其他的違法行為的,是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那麼關於撤銷監護人資格除安排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除安排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恢復監護: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

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民法總則》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撤銷監護人資格除安排的規定是怎麼樣的?關於監護人應該履行好自己的職責,監護好未成年人的或者是精神病人等限制性的行為人的生活起居等等,如果存在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一般在當地的人民法院或者是民政部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