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後果是什麼?
對於監護人這個稱呼,我們平時並不陌生。但是,生活中我們又會面臨各種各樣的問題,不得不面對監護人這個稱謂。可能有些朋友會面對撤銷監護人這樣的問題,那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後果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一起介紹下。
一、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後果是什麼
撤銷監護人後原監護人喪失監護權。下列單位和人員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三)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民政部門作為‘兜底部門’,在找不到其他主體部門時,它就必須作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主體部門。
二、“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之訴?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於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着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未成年人處於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法律依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通過上面的介紹我們瞭解到,我國民法總則對於監護人的規範還是十分嚴格的,對於“誰來提出”撤銷監護人,“哪些情形”可以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等都有詳細的説明,對於侵犯被監護人權利視情節嚴重,都會有法律詳細的保護以及制裁。那麼,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後果是什麼,朋友們也都瞭解了,如果對此還有不明白,可以諮詢我們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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