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打胎侵犯生育權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打胎侵犯生育權嗎
沒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這項規定給予了婦女自主決定生育的權利。
當丈夫和妻子生育權發生衝突時,理應更多的保護弱勢的妻子的人身權利。首先,男女生育權實現的條件不同,對於女性來説生育權的實現屬於自身的人身權,而對於男性,只能依賴於合法配偶。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妻子並非生育工具,夫妻應當共同達成要孩子的合意。最後,妻子在家庭中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義務,並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承擔着丈夫無法代替的艱辛和風險。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妻子私自打胎是沒有侵犯丈夫生育權的,我國法律明確的表明,妻子有自主生育的權利,法律為了保證婦女的權利,給予其權利可以決定孩子的的出生。但是為了維護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墮胎前應更多的尋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見,達成合意,以免給自己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的婚姻帶來不幸的結局。
二、侵犯生育權情形有哪些
在妻子未經丈夫同意擅自墮胎、妻子不顧丈夫反對,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這三種情形下,都應當認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權。
因為胎兒應當是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其命運也應當由雙方來共同決定,不論是妻子單方擅自墮胎剝奪了丈夫做父親的權利,還是妻子私自生下兩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説何時生育的自由,這都給丈夫帶來的精神打擊是無法迴避的,由於生育權作為一種人身權不能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權無法得到滿足的情況下,只能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通過再婚實現自己的生育權。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損害,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作為無過錯方請求有過錯的配偶方給付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現為由於妻子一方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受孕或由於丈夫一方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婚外女性受孕這兩種情形。對此我國已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根據此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夫妻的生育權,在婚外生育構成對另一方生育權的侵害。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婦女一下有完全自由的生育權利,也就是説生不生孩子,是不是打胎婦女都是可以自己説了算的。不算是侵犯了對方的生育權利。但是對方可以依此來進行起訴要求離婚,一般法院會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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