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變更監護人需多少錢?
變更監護人情況在我們的現代生活中經常出現,如何變更監護人?需要有那些法定程序和步驟,在變更監護人的過程中,如何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如何伸張有監護資格方的權利?變更監護人需多少錢?等等都是需要我們瞭解和掌握的基礎知識,相關內容小編整理如下:
一、什麼是法定監護人
首先,所謂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應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按順序應由以下人員擔任: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除此而外,經有關單位同意,精神病人的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二、如何指定監護人
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指定監護有兩種情況:
1、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時,有關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
2、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在以指定監護方式設立監護的情形,如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作出維持或撤銷原指定的判決,如果原指定被判決撤銷,人民法院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三、如何變更監護人
監護人在下面情況下可變更和終止
(一)監護人的變更監護人不宜繼續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組織的申請,經查明事實,撤銷監護人的資格。通過訴訟撤銷監護後,原監護人的監護權利被取消,依法應另行確定監護人。所以,撤銷監護並不意味着被監護人不再需要監護,而是撤換新的監護人,這實際上是監護人的變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實施意見》第18條規定:“監護人被 指定後,不得自行變更。擅自變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監護人和變更後的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二)監護人的終止監護的終止,設定監護的客觀條件自然消失,導致監護的存在成為不必要,從而解除監護關係。引起監護關係終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幾種:
1、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已達成年。
2、被 監護的精神病人痊癒,並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銷監護的裁決。
3、監護人死亡。
綜上所述,法定監護人的變更,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來實施的,由人民法院或其他相關單位、組織來實施變更,其他單位與個人無權影響和干涉。至於變更監護人需多少錢,原則上變更監護人是不需要錢的,但是如果有訴訟程序,按照訴訟程序相關收費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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