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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怎麼辦理?

一、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怎麼辦理?

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怎麼辦理?

變更孩子監護權需要書寫民事起訴狀,然後通過訴訟的形式向法院提出一定的申請。變更監護權必須去法院,以訴訟的形式由法院以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形式確定下來。所謂的監護權僅對未成年人,子女成年後,監護權自動消失,父母是可以協議變更監護權的,只要對子女有利,法律是不加干涉的,沒必要非要正式的監護權更改手續和相關的文件。

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二、可以終止監護權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想變更孩子的監護權的話,那麼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攜帶民事起訴狀,然後通過訴訟的形式以調解書或者是通過判決書的方式來確定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