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指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一、民法通則指定監護人怎麼確定?
指定監護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確定,指定監護人一般是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進行指認,但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有法院進行指認。
指定程序: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即先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隨之確定了代為其參加訴訟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法律上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確定範圍。人民法院可以從此範圍中按照法定順序予以確定相應的監護人;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對此,《民法典》作了詳細規定;
第三,當事人沒有法律上規定的監護人的,可以指定有關組織擔任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該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法院指定監護人需要開庭嗎?
法院指定監護人無需開庭。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確定程序
關於法定代理人的確定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為進一步細化指定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事先沒有確定監護人的,可以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
第二有監護資格的人對監護人確定一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們之中指定訴訟中的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是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指定的,法院指定監護人時不需開庭審理。對於監護資格存在異議時,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者民政局指定某人承擔監護責任,如果對指定監護人有疑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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