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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監護權變更協議還是訴訟法院後才能變更監護人?

一、簽署監護權變更協議還是訴訟法院後才能變更監護人?

簽署監護權變更協議還是訴訟法院後才能變更監護人?

簽署監護權變更協議與訴訟法院都可以變更監護人,對於之前的監護人死亡,其他有權擔任監護人的,就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由誰來履行監護職責,對於都想成為監護人的,此時距可以由任何一方,將糾紛事由書寫進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二、老人監護人證明怎麼開

監護是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父母死亡或者已經不能再履行監護職責的,此時就需要變更監護人,

簽署監護權變更協議與訴訟法院都可以變更監護人,簽署監護權變更協議、訴訟至法院都可以變更監護人,但有權擔任監護人的,就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由誰來履行監護職責,對於都想成為監護人的,此時距可以由任何一方,將糾紛事由書寫進訴狀之後,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