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委託監護人指的誰
一般父母如果有足夠的精力和時間的話也絕對不會把自己的孩子去委託給其他人進行監護的,而實際上,委託監護也並不見得就是當事人的親生父母在推卸這種監護的責任的,因為等到孩子開始上幼兒園的時候,在某種情形下也等同於也是把監護責任給委託出去了的。那麼,在我國委託監護人指的誰?
一、在我國委託監護人指的誰?
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
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
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
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
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
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委託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託監護屬意定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二、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前者如父母將子女委託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將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院照料;後者如將子女委託給寄宿制學校、幼稚園等。
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的解釋,委託監護不論是全權委託或限權委託,委託人仍要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只有在確有過錯時,才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即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因委託發生移轉,委託監護人只承擔過錯連帶賠償責任,其在盡到監護之責而無過錯時,被監護人之行為如依法律仍須由監護人負責時,則由法定監護人承擔。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委託其他人照顧未成年人,比如將未成年人寄養在別人家裏一段時間。在他人受監護人委託照管未成年人期間,因為未成年人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而非受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如果監護人和受託人之間早就約定了在此類情況下由受託人來賠償的,那麼就由受託人來賠償。
第二,如果受託人有疏忽,他本來應該發現未成年人的行為會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會危及到別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為大意沒有發現;或者受託人故意讓未成年人去損壞別人的財產或者傷害別人的人身的,則受託人需要和監護人一起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可見,委託監護人指的誰的這個問題得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的,如果是父母和其他人之間簽訂了書面監護人委託協議,那監護人就是協議書中的受託人,比如説委託給了父母的好朋友來監護,那委託監護人就是父母的這位朋友,有一種情況比較特殊的就是孩子送入了幼兒園以後,那此時幼兒園就成了委託監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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