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的關係是怎樣的?
監護人是大家都很瞭解的,就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多為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等一切合法權益有監護職責的人。那麼,什麼是委託監護人呢?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之間的關係是怎麼樣的呢?委託監護人是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一、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的關係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稱監護委託。監護職責是否可以委託於他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因為涉及法律上監護目的貫徹的問題。從理論上説,監護是法律上強行的制度,中心點在於更好地保護被監護人,因此原則上應不容許委託,除非基於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於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託監護。
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託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他人實施。
委託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託給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權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託精神病醫院或者福利院全權照料;後者如委託給保姆、託兒所、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委託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於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於監護變更。
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於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託於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託人僅得在委託範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託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二、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簡單來説,委託方一般是孩子法定監護人,受託人一般是臨時性受委託方委託監護孩子或者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委託委託對方成為監護人的時候,需要簽訂一份委託監護人聲明,明確相關條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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