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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支付有什麼規定

一、工資支付有什麼規定

工資支付有什麼規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這就是説,工資至少應當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照周、日、小時為週期支付工資。一般説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支付的日期都有約定,應按照約定的日期支付。

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比如完成了一次性臨時勞動或者某項具體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按雙方的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另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有些單位以實物、有價證券替代貨幣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二、公司拖欠工資怎麼解決

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

(1)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補償,原勞動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嘗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補償的。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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