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的喪失法律含義是什麼?
一、繼承權的喪失法律含義是什麼?
繼承權喪失的法律含議就是本來具有繼承資格的人因犯有某些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有嚴重的不道德行為,而喪失作為繼承人的資格,不再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喪失法定事由的情形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如果被繼承人以遺囑方式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以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八條處理。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遺棄被繼承人是指對沒有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被繼承人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所謂虐待被繼承人是指在被繼承人生前對其從身體上或精神上進行摧殘或者折磨。
對遺棄被繼承人的,不管情節是否嚴重,都喪失了繼承權,但繼承人如確有悔改表示且被遺棄人在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而定。
如果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則喪失繼承權,若繼承人確有悔改表現且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寬恕的,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謂偽造遺囑是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製造假遺囑。
所謂篡改遺囑是改變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的內容。
所謂銷燬遺囑是將被繼承人所立的遺囑毀滅。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是否嚴重是判斷繼承權是否喪失的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如果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綜合上面所説的,繼承權就是屬於法定繼承者的權利,對於這個權利只要做出違反人倫道德的事情,從而導致被繼承者或者是其它的繼承人受到嚴重傷害的話,那麼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從而也會喪失這個權利,所以,自己的權利就要自己保護,不能有意的去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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