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委託代真實性如何證實
一、民事訴訟委託代真實性如何確定
委託訴訟代理,是指以一方當事人的名義,在當事人授予的權限範圍內,代為實施或接受訴訟行為,從而維護委託方當事人利益的法律制度。這項制度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具體審判實踐中發現,委託訴訟代理制度的運行也存在着不可忽視的問題:
1、如果當事人既不出庭,也不與法院工作人員聯繫或者見面的情況下,委託代理人持有虛假的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特別授權委託書到法院進行訴訟,將有可能出現委託代理人惡意訴訟的情況。
2、委託代理人如果不與法院工作人員見面或者聯繫,法院無法確定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及委託代理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無法確定委託的意思是否是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針對上述問題,法院應當對授權委權託書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確定民事訴訟中委託授權書的真實性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委託人與受託人親自到法院提交授權委託書或者到法院履行委託手續。
因為在訴訟存續期間,被代理人可以變更訴訟代理人及其權限,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並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2、委託授權書由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這樣委託訴訟代理人可以將公證書及委託授權書提交法院,從而確定委託授權書和委託的真實性。
3、由第三人證明委託書的真實性。
有些委託人在外地或國外,路途遙遠,來為不便,委託人可在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書寫委託授權書,從而證明委託訴訟系委託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特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我國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包括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因此,我國實際上採用的是後一種立法模式。但根據《民訴意見》第6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認為不宜作訴訟代理人的人,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在我國,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如果當事人委託兩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應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各自的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委託訴訟代理人具有以下特點:
(1)訴訟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託;
(2)訴訟代理的權限範圍和代理事項由被代理人決定;
(3)委託訴訟代理人必須是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在我們進行證明民事訴訟委託代真實性的時候,僅僅是出具授權委託書是不夠的,我們一般是需要親自將授權委託書遞交給法院或者是將授權委託書進行公證,如果是當事人實在不方便的話,也是可以通過在第三人在場的情況下來進行簽訂授權委託書來進行證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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