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胎兒預留份制度是什麼?
一、遺囑胎兒預留份制度是什麼?
所謂的胎兒預留份制度,是指發生繼承時,為尚未出生的嬰兒保留繼承份額,其目的主要是為即將出世的胎兒提供生活保障,維護胎兒出生後的生存權。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因此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6條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另外,《繼承法》第17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鑑於胎兒尚在母體腹中的生理特徵,保留給胎兒的遺產,依此應由其母親代為管理。這既符合法律上的規定,也尊崇了胎兒在生理上的特性。如胎兒生下後,其母親亦死去,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監管其財產。
在通常情況下,母親及相關代理人是無權處分這部分遺產的,否則就是侵權,因為在胎兒出生之前,這部分遺產歸屬尚不確定。但在以下特殊情況下,由於情勢所逼,我們認為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可以處置這部分遺產:
一是胎兒尚未出生,其母患重病,而又無力醫治的情況下,可以處分,但應以治病為限;
二是胎兒活產後,未成年之前,因治病求學等急需,而其法定代理人又無力負擔的情況下可以處分;
三是家庭遇天災人禍,為了維持起碼的生活之急需的情況下,可以處分。
以上三點均以急需、迫不得已為前提條件
對於胎兒預留份額是為了保障胎兒出生之後的生活水平。胎兒出生之後,其預留份額由母親進行報告,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母親是不能夠對該份遺產進行處理。只有在胎兒成年之後,由胎兒自身來對該分遺產進行相關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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