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訂立預留份額需要保留嗎?
一、遺囑訂立預留份額需要保留嗎?
是需要的;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老人(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該遺囑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關於遺囑訂立預留份額的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缺乏勞動能力的老人,可以理解成大於法定退休年齡的,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0週歲。缺乏勞動能力和沒有生活來源的二者條件同時具備的繼承人(老人),遺囑應當保留其必要的遺產份額。
二、遺囑的效果
遺囑的不生效,是於遺囑人死亡時,其所立遺囑雖然不違法,但卻不發生法律效力,即不能執行。遺囑的不生效與遺囑的無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處。兩者的根本區別在於:遺囑的無效是因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效力,遺囑的不生效則並非因遺囑違法。二者的相似之處在於:被繼承人的遺囑不能執行,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遺囑無效,是遺囑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發生法律效力。遺囑只要不符合遺囑有效條件之一,就是不應發生法律後果的無效遺囑。但民法典特別強調下述幾種遺囑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屬於無遺囑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資格。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是無效的。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使於死亡之前已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所立的遺囑也仍是無效的,而不能隨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有效。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於設立遺囑後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原設立的遺囑仍可有效,但其對原設立遺囑變更或撤回的,遺囑的變更或撤回無效。
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所謂受脅迫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脅、要挾,為避免自己或親人的財產或生命健康遭受侵害違心地做出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反的遺囑。所謂受欺騙所立的遺囑,是指遺囑人因受他人的故意歪曲的虛假的行為或者言詞的錯誤導向下而產生錯誤的認識,做出了與自己的真實意願不相符合的意思表示。脅迫、欺騙遺囑人的人,既可以是繼承人,也可以是繼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遺囑人受脅迫、受欺騙所立的遺囑得到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不會從遺囑人的遺囑中得到任何利益的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當事人在訂立遺囑的時候就要考慮到家中的情況,如果對於沒有有特殊情況的老人就必須要有把部分的財產預留起來,這樣可以保障老人最基本的生活費用,所以,遺囑的訂立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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