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處理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
一、怎樣處理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後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此外,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無論是侵權行為致死,還是其他原因所致,胎兒都不能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由受害人即懷孕的母親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範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於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故胎兒並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如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需要指出的是,該份額原則上應按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確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則應按胎兒的數量保留繼承份額。
繼承法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因此,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且由於孩子出生後還有撫養、教育問題,可依法應予多分。
綜上所述,實際上對於母親孕育的孩子還並不能確定是否能夠稱之為實際的公民,但是其個體的價值依舊存在可能性而必須為其保留應有的權利,而在分配財產的過程中有必要為其保留必要的部分並且先由其母親作為代理人進行管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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