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撤銷的方式有幾種?
一、遺囑撤銷的方式有幾種
遺囑的撤銷,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明示的撤銷;
一種是推定的撤銷。
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製或推定。
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於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二、遺囑變更或撤銷會發生哪些效力
《繼承法》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這就意味着在此之前的遺囑被撤銷或變更了。當然,最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的遺囑,才能發生變更或撤銷以前所立遺囑的法律效力。
如果最後所立遺囑不合法,則要對以前所立遺囑進行具體分析。
如果其中有公證遺囑,應依最後的公證遺囑處理遺產;
如無公證遺囑,則應依其中時間最後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處理遺產。
三、如何撤銷遺囑
遺囑系單方法律行為。遺囑設立後,遺囑人可憑單方意思表示變更或撤銷遺囑,但應根據遺囑的不同種類作出相應形式的變更或撤銷。
對於自書遺囑的變更或撤銷,遺囑人可在後一份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中作出不同的意思表示或作出明確撤銷前一份遺囑的意思表示。
但法律對於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則比較嚴格,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最適宜的是也採取遺囑公證的形式,由遺囑人立新遺囑,表明原先所立遺囑變更或無效。需要注意的是,單方法律行為具有很強的對世性,單方行為生效後對行為人具有較強的拘束力,發生遺囑變更時,數份遺囑均為有效,只不過應按法律確定的規則選擇效力最高的遺囑;而發生遺囑撤銷時,被撤銷的遺囑自撤銷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對遺囑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法律中對遺囑撤銷的方式作出了兩個規定,即明示的撤銷和推定撤銷。其中屬於明示撤銷的。則必須要嚴格按照《繼承法》中的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而對於推定撤銷遺囑,則屬於法律上的擬製或推定,主要是基於被繼承人的一定行為而撤銷遺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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