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遺產繼承

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幾種

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幾種

我國的婚姻法對遺囑的內容要求和形式要求,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遺囑的形式就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那麼,在我國,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呢?此外,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遺囑要怎麼寫才能有效呢?下文將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説明。

一、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

1、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繼承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4、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言錄製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於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二、遺囑怎麼寫才有效

遺囑只有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和條件設立,才能保證遺囑的有效性。有效遺囑必須具備以下實質要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其他財產無效。

4、遺囑中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5、遺囑中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只有遺囑人才有權將遺囑予以廢除或取消遺囑的內容,黃建作為繼承人無權撤銷遺囑。《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綜上,是關於“訂立遺囑的形式有哪些”以及“遺囑怎麼寫才有效”的有關內容,希望能對您解決遺囑糾紛能有所幫助。大家都知道,遺囑一般都會涉及到財產的變動,因此,法律對遺囑的訂立要求十分嚴格,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時,它才能生效,否則遺囑人就有可能會白費了心思。所以,當您需要草擬一份遺囑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遺產繼承方面的專家律師,讓律師幫您審核一下遺囑的內容,以確保遺囑能夠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