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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的人如何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

一、癱瘓的人如何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

癱瘓的人如何立遺囑有哪幾種方式

在意志清醒時選擇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幾種方式可供選擇。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去公證機關辦理。辦理遺囑公證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立遺囑人如果要變更或撤銷原公證遺囑,也必須由原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託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3、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製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製假遺囑弊端的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4、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時,繼承人員應出具遺囑和身份信息,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辦理。辦理時不可以侵害他人或國家的利益和財產,如存在上述情況的,不應辦理遺產的繼承,違法的財產無法辦理繼承和分配,確保公民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