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在日常生活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往往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此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也為債權人的出借減小了風險。經常會有一些人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幾次的抵押,那該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説明。
一、什麼是重複抵押
重複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這類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個抵押權人之間,如抵押設立、擔保範圍、抵押權次序等多方面產生與一般抵押權不同之特點。
二、重複抵押是否有效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對本條之規定,應為兩層涵義之理解:
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複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
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係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複抵押。
就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這兩層涵義,前一涵義成為確立重複
三、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在重複抵押有效的情況下,同一財產重複設定抵押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這個問題的相關回答。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重複抵押只在抵押物的價值超過首次擔保的債權,才可以進行下一次的抵押。如果有兩份協議,應按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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