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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日常生活中,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往往需要擔保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抵押物,以此來擔保債務人的債務,也為債權人的出借減小了風險。經常會有一些人將自己的財產進行幾次的抵押,那該抵押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説明。

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一、什麼是重複抵押

重複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這類抵押在同一抵押物的各個抵押權人之間,如抵押設立、擔保範圍、抵押權次序等多方面產生與一般抵押權不同之特點。

二、重複抵押是否有效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對本條之規定,應為兩層涵義之理解:

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複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

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係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複抵押。

就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這兩層涵義,前一涵義成為確立重複

三、前後兩份抵押擔保協議哪份為準?

在重複抵押有效的情況下,同一財產重複設定抵押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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